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在解答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,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。
这位负责人先容,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,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《关于贯彻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》。
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,纳税人2011年9月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税。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,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税。
“举例来看,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、薪金并代扣税款,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、薪金,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(2000元)和税率表。同样,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、薪金并代扣税款,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、薪金,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(3500元)和税率表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
“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,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,同时,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,按税法规定,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,统一扣除3500元,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、养老金等,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。”这位负责人表示。
这位负责人还表示,个人所得税法规定“工资、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,按月计征,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”。也就是说,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、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,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。
这位负责人还强调,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、明确的。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实行个税法的相关规定,加强税法宣传,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,切实优化纳税服务,做到依法征税。同时,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,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,依法代扣代缴个税。
个体户缴个税有两种算法 新规出台一些市民“犯迷糊” 地税提醒分清“核定征收”和“查账征收”
“前几天个税法修改后公布了个体户缴税的计算方法,怎么青岛又出了个算法?两者有啥关系,到底以哪个为准?”昨天,经营一家小饭馆的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的困惑。记者了解到,近日个税问题广受关注,但缺乏系统先容,和王先生一样有疑问的个体户不少。就此,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明说,两种计算方法对应的个体户群体不同,提醒市民弄清自己是“核定征收”还是“查账征收”。
“两种算法并不矛盾”
“两种算法不矛盾,分别对应了不同的个体户类型。”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,个体户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分为 “核定征收”和“查账征收”两种方式征收个税。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;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,它是按收入计算所得税。用哪种征收方式由税务部门决定。
查账征收个体户个税的计算方法是:全年应纳税额=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-速算扣除数。
核定征收个体户个税的计算方法是:先通过公式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(全年营业收入额×附征率),再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全年应纳税额。